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6號
- 原告
-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亮
- 訴訟代理人
- 應明銓律師
- 複代理人
- 崔百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柏棠律師
- 被告
- 王君嵐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 被告
- 徐曼凌
- 訴訟代理人
- 徐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補正起訴狀所附之全部證物到院,且將繕本逕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