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6號原 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亮 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律師 複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王柏棠律師 被 告 王君嵐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徐曼凌 訴訟代理人 徐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補正起訴狀所附之全部證物到院,且將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