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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
    權亮

  • 原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君嵐徐曼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6號原   告 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亮 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律師 複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王柏棠律師 被   告 王君嵐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徐曼凌 訴訟代理人 徐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補正起訴狀所附之全部證物到院,且將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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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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