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偉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