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瑞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瑞懋生技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2
- 被告
- 戊○○
5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瑞懋生技企業」記載,應更正為「瑞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