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0號
- 原告
- 元晶電子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訓章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即反訴被告對於反訴部分似未為答辯聲明。
二、被告即反訴原告就反訴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示之請求,應繳交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