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0號原 告 元晶電子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即反訴被告對於反訴部分似未為答辯聲明。 二、被告即反訴原告就反訴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示之請求,應繳交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十九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十九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