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0號
- 原告
- 狂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甲○○等間本院98年度訴字520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4,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訴人與甲○○等間本院98年度訴字520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4,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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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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