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告
狂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甲○○等間本院98年度訴字520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4,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