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3號
- 上訴人
- 信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秋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孚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523 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3,8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