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9號原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被 告 日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 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