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命嘉
上列兩造間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