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3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人間舫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庚○○
丙 ○
戊○○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