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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楊晉佳

  • 上訴人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6號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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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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