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6號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