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7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良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及良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67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