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1號上 訴 人 凌惠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