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2號
- 上 訴 人
- 丙○○
- 被 上訴人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鹽埕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被 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 上訴人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 上訴人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 上訴人
- 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 上訴人
- 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 上訴人
- 甲○○
- 被 上訴人
- 乙○○
- 被 上訴人
-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752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玖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