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6號
- 上訴人
- 燁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日新汽車裝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