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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6號

上訴人
燁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日新汽車裝飾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2 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2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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