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上訴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3號上 訴 人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豐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98年度訴字第843號返還占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69萬9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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