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9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