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2號
- 原告
- 惠爾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桂州
- 訴訟代理人
- 蔡茂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新傑律師
- 被告
- 台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友增
- 訴訟代理人
- 李佩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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