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24號
- 原告
-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永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成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森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主文欄中關於「原告 永潤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永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