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24號原 告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永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森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9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主文欄中關於「原告 永潤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永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