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27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興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927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