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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熊誦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伶帥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7月6日函令於補費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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