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1號
- 原告
- 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恩臨企業有限公司
-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和宗 住同上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元德律師
- 被告
- 葉立芳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217巷6號
- 被告
- 錢振源 住同上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俊傑律師
- 居臺北縣新店市○○路85之27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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