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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5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告
丙○○
原告
壬○○
原告
癸○○
原告
乙○○
原告
丑○○
原告
子○○
原告
庚○○
原告
甲○○
原告
己○○
原告
戊○○
原告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複代理人
張明宏律師
被告
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介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9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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