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可遺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丙○之住所地在台北縣永和市○○路○段18巷2 號13樓之6 ,有戶籍謄本在卷足稽,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依上開規定,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