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28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28號

聲請人
可遺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丙○之住所地在台北縣永和市○○路○段18巷2 號13樓之6 ,有戶籍謄本在卷足稽,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依上開規定,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