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小馬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即
上訴人
清 算 人 甲○○
上訴人
馬初雄
上訴人
馬其清
上訴人
史麗娜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