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 告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森 訴訟代理人 張權律師 複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世榮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偉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偉僑營造有限公司」;關於被告新北市石碇區公所法定代理人「盧文聰」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世榮」。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