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森
- 訴訟代理人
- 張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永茂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永瀚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榮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偉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偉僑營造有限公司」;關於被告新北市石碇區公所法定代理人「盧文聰」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世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