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原告
- 惠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袁岳衡律師
- 被告
-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
- 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王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陳明被告究竟何人?訴之聲明如何?請求權基礎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