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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安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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