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重訴字第19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