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 訴 人 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重訴字第 19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肆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