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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胡宏文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 訴 人 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8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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