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顏火炎律師
- 被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藍弘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 展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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