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丁蓓蓓
- 當事人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藍弘仁律師 受告知人 乙○○ 展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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