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上 訴 人 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