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