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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9 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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