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19號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