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 原告
- 鍾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苗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憲忠律師
- 被告
- 亞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戊○○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衍鋒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表示是否爭執被告所辯應扣除稅款新台幣255,890元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