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 原告
- 鍾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苗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憲忠律師
- 被告
- 亞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戊○○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衍鋒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四行「被告亞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亞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