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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上訴人
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連金

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淨光寺因9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拾陸萬零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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