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原 告 加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健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攜帶如附件所示之證人到庭,並就附件第三項具狀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附件: 一、原告應攜證人乙○○、丙○○○○庭。 二、被告應攜證人甲○○○戊○○○己○○○○彼等已未任職於被告公司,請提供渠等之年籍資料或住址供本院傳喚。 三、兩造以往之交易慣例是否採月結之方式?又月結如有折讓之情形,則折讓係如何計算?係兩造之何人確認折讓之金額?又被告對原告之成品或半成品,是否進行抽驗或確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