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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乙○○、丙○○因98年重訴字第401號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636,100元(如附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37,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註:上訴人請求調整租金後,每年增加之租金金額為1,663,610元(即137,347+291,809+1,234,454=1,663,610),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636,1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調整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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