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乙○○、丙○○因98年重訴字第401號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636,100元(如附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37,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註:上訴人請求調整租金後,每年增加之租金金額為1,663,610元(即137,347+291,809+1,234,454=1,663,610),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636,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