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25號上 訴 人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壹佰壹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肆佰ꆼ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狀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上 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