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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瑜鳳余明賢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上訴人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壹佰壹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肆佰ꆼ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狀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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