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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給付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告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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