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 告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 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