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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份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   告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 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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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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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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