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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份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上 訴 人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邦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給付股份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台幣5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7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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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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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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