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 上訴人
-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劉邦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給付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台幣5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7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