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上 訴 人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被上訴人 蔡志祥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11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