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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上訴人
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揚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2,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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