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 上訴人
- 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揚格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2,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