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 原告
- 冠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楊靖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淑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