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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訴人
冠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49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關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另加計關於非財產訴訟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總計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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