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 上訴人
- 冠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49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關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另加計關於非財產訴訟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總計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