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若上訴人甲○○未繳納此上訴費,上訴人乙○○就其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需繳納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