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林春鈴
- 當事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乙○○ 甲○○ 被 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張孟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5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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