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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返還本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原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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