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潘惠敏